【SCEA知识小补丁】第三十期:在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货物是否必须实际入区?

 


第三十期


在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货物是否必须实际入区?

《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公告〔2019〕158号)明确了保税融资租赁的管理要求。

对于租赁货物无法实际入区的,海关创新推出了融资租赁异地委托监管措施:

即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相关货物无需实际入区。

该政策解决了船舶以及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难以实际运入综合保税区或入区成本高,导致难以实际开展融资租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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