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税率下调 部分取消消费税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号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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