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示范工作成效,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7〕26号)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拟于2018年4-5月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有关情况说明




1. 以独立专业型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为评估对象。独立专业型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基地边界清晰,电子商务企业相对集聚;(2)有专门经营管理机构;(3)专注发展电子商务。以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为载体,且电子商务企业较为分散的示范基地,须指定1个特定区域作为参评对象。

2. 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17年,基期为2016年。各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要求和说明,准确填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经营服务情况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自评报告编制说明》(附件4),如实编制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围绕基地自身建设,重点突出提升承载、服务、保障、示范引领等能力的具体做法和成效。

3. 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基地自愿参加本次评价。为深入了解各地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自愿推荐2-3个本地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参加评价。推荐参评的园区必须具备专业型示范基地条件,党建水平高、经营服务机构完备、电子商务企业集聚程度高、孵化成效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且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本地重点支持和培育的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填报内容、方法和要求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一致。



评价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综合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17年,基期为2016年。企业财年与自然年不一致的,按截至企业财年末填报,基期为上一财年末。各示范企业填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年度自评报告表》(附件5)。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消费升级和"一带一路"建设等重要领域的创新实践及成效,可另附详细材料。

2.发生合并、分立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按新企业主体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合并企业均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按合并后的企业主体报送,相关数据和情况合并累加;合并企业不全为示范企业的,既报送原示范企业经营服务范围内的相关数据和情况,也报送合并后的相关数据和情况;发生分立的示范企业,新企业主体分别填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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