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物资采购资质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结合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五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以及海关对出口防疫物资报关的要求,更新出口防疫物资的资质要求,请遵照执行。

No.1

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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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防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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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呼吸机,检测试剂盒,红外线温度检测仪需要在商务部公布的名单内,选择具有国内医疗器械证的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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