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扩围 我国外贸新业态持续开放




在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背景下,跨境电商成为稳外贸、促消费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此基础上,设立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也为我国外贸新业态的进一步开放创造了条件。


近日,伴随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我国已在7年时间第7次扩围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的范围,这加快了我国建设贸易强国的步伐。


2015年,我国在杭州设立首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截至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数量为165个。今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同比增长28.6%。其中,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带动作用明显。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国跨境电商综试区基本覆盖全国,并形成了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发展格局,这将有效助力外贸保稳提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随着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的持续扩围,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更好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尤为重要,其中,财税政策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的一项内容也备受关注。


根据《批复》,要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实行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支持政策,企业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的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地区)自动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政策,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


对此,跨境电商从业人士张昊晨介绍,目前政策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具体而言就是,按照4%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这远低于常规25%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由于跨境电商整个流程涉及的产业链较长,一直以来,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经常存在因发票无效而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基于这种情况,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目的也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张昊晨说。


按照核定征收办法,企业在核算企业收入总额的基础上,可以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实际操作中,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实际税负仅为应税收入额的1%(即25%×4%,25%为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记者了解到,综合实验区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还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将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的税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2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由原10%降至5%。


推动外贸优化升级


事实上,自2015年3月7日以来,国务院已经分7批、先后在165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并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


商务部有关人士介绍,7年来,我国形成了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这助力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并在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未来也将推动外贸优化升级。


在具体推进方面,《批复》提出,要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要保障好个人信息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切实发挥综合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更好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


目前,这165个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已经实现了在全国31个省份的全面覆盖,其中山东、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份实现了地市级全覆盖,这体现出我国在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此前,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曾联合发布《“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明确到2025年,我国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大幅增强,网络零售持续引领消费增长,高品质的数字化生活方式基本形成。


市场预计,到2025年我国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46万亿元,全国网上零售额17万亿元,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将达2.5万亿元。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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