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监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黄金及其制品

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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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黄金是全球公认的“硬通货”,黄金作为贵金属,其进出口有着严格的监管要求。今天,就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黄金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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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

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


1

申请黄金进出口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黄金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金融机构会员或做市商,具备黄金业务专业人员、完善的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稳定的黄金进出口渠道,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

2

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黄金矿产投资规模达5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矿产企业;

3

在国内有连续3年且每年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在境外有色金属投资1亿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的矿产企业;

4

承担国家贵金属纪念币生产任务进口黄金的生产企业;

5

为取得国际黄金市场品牌认证资格进出口黄金的精炼企业。



2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2

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3

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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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及黄金制品

进出口准许证的申报流程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货币金银部门现场提交或以邮寄方式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黄金进出口申请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接收,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接收),也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系统,网上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扫描后的PDF格式文件。


企业依流程取得相关证件后,在进出口申报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上传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申报,系统自动比对证件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证件填报要求不符,系统将提示比对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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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的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也应当办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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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的进出口方式:


(1)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4)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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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


01


进境旅客携带金银,数量不受限制,但重量超过50克必须向海关申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经海关核准后可以进境;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同进口货物,须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并按照《进出口税则》归类缴纳税款。

02


境外非居民短期旅客携带进境旅途自用黄金饰品、包括身上佩戴、旅途备换及少量馈赠亲友的黄金饰品,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可予进境。但携带黄金饰品超出50克,本人需要复带出境的,应报请海关验核签章,复带出境时,海关凭以放行。

03


出境旅客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重量在50克(含50克)以下的,海关准予放行;重量超出50克的,应按货物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04


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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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件: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金银及制品管理的公告》(1989年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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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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