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海关深化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以及支持与加工贸易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有力保障,是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适用企业范围

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生产型企业,海关对其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不适用的企业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再对其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 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的

× 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 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的

× 主动申请不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

× 其他需要撤销“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


申请办理账册须提供的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核销手续办理

企业可自主选择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保税进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关直接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并办理核销手续。


海关接受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周期自主选择确定的单耗申报时间和合理核销周期。对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海关应要求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和内部盘点情况,在本核销周期内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一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加作为本核销周期保税料件耗用总量。


在核销周期内,企业可以采用自主核报、年度申报等申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

简化手续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各业务环节不再实行初审、复核制度。

精简单证

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海关不再收取收发货清单,应要求企业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于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海关不再收取收发货记录,应要求企业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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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时限

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内销保税货物集中申报纳税手续。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须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对需要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享受新政

企业对本企业或本集团加工生产的出口产品,且不涉及禁限类管理的,可以单独设立维修账册,通过保税维修(1371)方式开展售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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