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文,加快建设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其中,特别强调了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为重点,探索推进食品等重要产品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等领域的进出口追溯体系建设。以下是七部委《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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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是我国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的关键时期。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向,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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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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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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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网购保税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监管工作,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现就海关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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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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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消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今日表示,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发展,合理引导预期,经有关部门同意,商务部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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