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扩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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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是指海关对不适宜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的真空包装、防光包装、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高新技术产品实施优化布控指令的布控查验模式。具体来说,是指通过事前资格审核和风险评估,将本应该在口岸进行查验的进口货物由口岸转至目的地进行查验,有效避免了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对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品质的影响,保障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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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带来的便利


通过该模式备案的企业,可以将原本在口岸查验的进口高新技术货物,调整至目的地企业的无尘车间执行检查,有效解决口岸查验开拆包装影响货物性能品质的问题。具体来讲有3个方面的便利。

(一)提高通关效率。获得备案的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进口货物在命中查验指令后(除必须在口岸执行的布控查验指令),转至目的地海关开展查验,企业可以快速将进口货物提至仓库。
(二)降低通关成本。减少货物滞港时间,为企业节省滞港费、掏箱费等港口、货站费用,节约通关成本。
(三)保障产品质量。将查验由普通环境下转到符合仓储条件的企业专用仓库或生产线上进行,可以避免货物出现因非特定环境拆包导致的光敏下降、氧化受潮等质量问题,会最大限度保护高新技术货物在口岸通关过程中的包装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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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变化


近期,为进一步创新优化高新技术产品监管查验机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供应链产业链安全,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进一步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适用范围。下面就跟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放宽资质要求。在省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地级市及以上地方政府的推荐下,暂未获得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适用改革模式。

(二)优化容错机制。因非主观故意、非自身可控原因违规被海关查处且次数较少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改革模式。

(三)拓展运输方式。企业以铁路运输方式进口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适用改革模式。

(四)简化备案手续。企业无需申请备案进出口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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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经营材料(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进出口情况、近三年通关查验情况等,进出口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报送);

(二)企业资质材料(包括高新技术资质、企业信用等级等,暂未取得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可在省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地级市及以上地方政府的推荐下申请备案);

(三)地方政府推荐意见(地级市及以上政府发布名单公布的承担政府重点项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可免于出具推荐意见);

(四)货物清单(商品名称、10位HS编码、无法在口岸开拆的理由、目的地海关、进出口、运输方式等);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已备案企业新增或调整备案信息时,无需提供1、2、3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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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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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自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贸易企业应以捆绑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隶属海关初步审核。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对企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三)直属海关风险评估备案。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对企业进行多维度风险评估。

(四)海关总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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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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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类型为高新技术生产或加工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进口贸易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高校等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海关提出申请;

(二)企业信用等级为海关的非失信企业;

(三)企业申请备案前3年在全国范围内的整体查获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查获率;

(四)2年内有进出口活动或者为进出口活动提供相关服务(承担地级市以上政府重点项目企业、地级市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以及已备案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不受2年限制);

(五)2年内无滞纳税款情形;

(六)2年内无刑事立案、无海关一般行政立案并处罚情形;

(七)2年内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均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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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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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备案企业提出的调整备案货物申请,按照事前风险评估备案程序重新进行货物信息备案。


2、已备案企业申报备案货物时,在“单一窗口”货物属性栏勾选“真空包装等货物”。


3、海关发现备案企业有不符合评估标准的情况将会取消企业备案,退出应用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4、符合条件的出口高新技术货物可参照以上进口货物的申请材料和备案流程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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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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