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10号解读了《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然后吧,好像很多胖友并没看到,都以为只有58号公告了,看到的人吧,看看这个看看那个,看的晕了,哈哈,那么,今天,咱来解读下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为准确实施本次加征关税措施,特别是落实对“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海关总署制发公告明确“在途货物”及其进口申报要求等相关事项。
总结下就是这样的:

注意,这个解读是10号发的,所以税率还是84%,然后呢,4月1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 )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自2025年4月12日起将(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84%提高至125%。
这都要超过一些特殊商品国别不详的了吧,哎?我跟你说哈,你可别明知是而不是,那可是走私行为呢金额大喜提银镯子也可能哦,我想没人会这么干吧,好了好了,不YY了。
那为啥总署发的还是84?,不用奇怪哈!这就是解读太及时了
那如果换个思维导图呢?就成了这样
二、加征关税措施要求
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思维导图就是这样的:

三、申请“在途货物”不加征关税的有关要求
(一)“在途货物”指北京时间(下同)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之间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货物。
对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口的在途货物,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于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申报进境,且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在自行核实相关运输情况、向海关作出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及利息。
(二)进口企业对“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按要求进行申报:
1.有实际货物进境的进口申报报关单:“启运日期”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规定,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进口企业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为英文半角符号)。
2.无实际货物进境的进口申报报关单[如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的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监管方式代码为9500)的进口货物等]:“启运日期”应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进口企业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并在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包含货物自境外启运地运输至进境地的启运地、启运时间、运输路线等信息)。
(三)对已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货物,如符合“在途货物”相关规定,进口企业在自行核实相关运输情况、向海关作出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及利息。

四、保税货物相关管理要求
(一)保税物流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仍执行现行保税政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区(场所)内销征税的,按《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TW账册、L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仍执行现行保税政策。其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计征关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包括深加工结转、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等未实际离境的情形),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加工后的成品(含残次品,不含副产品)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计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申报计征。

然后,这个企业需按照《公告》相关要求,做好加工贸易手(账)册调整。怎么调整?
也就这些(PS:以上导图以及以下保税内容仅是胖剑自己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请各位以属地海关要求为准哈!):
一、专用手(账)册管理
定义与标记: 专用手(账)册需在表头备注栏首位注明 “[M]”,用于管理原产于美国的保税料件。 专用手(账)册项下所有成品不得保税流转。
料件与成品命名规则: 专用手(账)册中,涉美料件及对应成品名称前无需加 “[M]”(因表头已标记,默认专用)。
二、非专用手(账)册管理
定义与标记:
表头备注栏无 “[M]” 的非专用手(账)册,涉美料件需按以下规则标注 “[M]”: 若涉美料件全部为美产,直接在料件名称前加 “[M]”,对应成品名称前也需加 “[M]”。 若涉美料件部分为美产,需单独备案一项料件并加 “[M]”,对应成品名称前也需加 “[M]”。 非专用手(账)册中,涉美料件名称前未加 “[M]” 的,一线进口打核注清单时系统可能退单哦
备案与变更要求:
2025 年 4 月 10 日 12 时 01 分前已存在的非专用账册: 若账册中涉美料件与其他原产国同类商品合并备案,建议单独备案涉美商品项,将未出口核减的剩余料件结转到新设商品项或新设专用账册。
2025 年 4 月 10 日 12 时 01 分后新设立或变更的账册: 涉美保税料件和相关成品需在商品名称首位加 “[M]”,且与其他原产国同类货物分开商品项备案。
将以上内容再来个思维导图:

时间都是当时海关通知的时间,我知道你们很多人没赶上的,也没啥,就是简单总结了你们看下
那就这样吧,然后看下老美那点破事吧
特朗普昨天又叽叽歪歪说没有豁免
然后呢,前天他们白宫其实发了个东西的
只是大家都看看标题估计不知道人家想干啥
嗯,我看了,自夸,哈哈哈哈

藏在他们自夸里面说的半导体的专项调查
今天他们就又更新了联邦公报了:
半导体的: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public-inspection/2025-06591/national-security-investigation-of-imports-of-semiconductors-and-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
你一打开,会说这是一个还未公开的版本
你要下载么?嗯,我下载了

就是232条款,所谓的:就《232条款》下关于半导体及半导体制造设备进口的国家安全调查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呵呵,一天天的,真的是---
行了,药品的你们自己有兴趣自己看吧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public-inspection/2025-06587/national-security-investigation-of-imports-of-pharmaceuticals-and-pharmaceutical-ingredients
来源:关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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