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越南海关总署发布第17552/CHQ-GSQL号公文,就加强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检验与标签标识核查工作作出专项部署,旨在遏制商业欺诈、伪造原产地及非法转运行为。
越南海关认为,一些企业正利用越南作为“中转站”,通过简单加工、重新包装、更换标签等方式,将原本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包装成“越南制造”,从而规避进口国关税或贸易限制。这次的新规,也是为了向欧美“自证清白”。
4类典型原产地欺诈行为分别是:
第一类,简单加工即贴标:从国外进口零部件或半成品,仅进行简单组装、简单加工,不满足原产地标准,却以越南原产商品名义出口。
第二类,分散公司化整为零:通过设立多个关联企业,分散生产流程,人为制造符合原产地要求的假象。
第三类,原产地证书造假:在申请原产地证书(C/O)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以骗取关税优惠待遇。
第四类,利用保税仓造假:利用保税仓或仓储物流体系,通过更换包装、重新贴标、拼柜等方式进行非法转运。
18类重点监控商品包括:木材及木制品(胶合板、柜类、椅类)、机电设备、钢铁、电动自行车、光伏板、轮胎、瓷砖、鞋类、手提包、食品、农产品等。
严查的具体要求 进口货物检验指南
1.海关申报文件审核
核对货物原产国代码(依据联合国LOCODE编码体系),以及商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特性、用途等详细信息;
审核货物原产地证书(C/O)的合规性及有效期;
认定原产地标准(如完全获得标准WO、完全生产标准PE,或依据产品专项规则PSR);
如存在欺诈嫌疑,转入实物查验程序;如发现伪造或无效C/O,将拒绝给予关税优惠并依法处理。
2.货物实物查验
将标签/包装上的信息与申报内容进行逐一比对;
重点关注:从境外进口、但已预先标注“Made in Vietnam”(越南制造)、“Produced in/by Vietnam”(越南生产)或“Origin Vietnam”(原产越南)字样的货物,该类货物将被认定为假冒商品并予以严肃处理;
标签缺失或必要信息不全的货物,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出口货物检验指南
1.海关申报文件审核
核对申报单上的商品描述、HS编码、型号与相关随附单证是否一致;
如存在原产地欺诈嫌疑(尤其是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海关将要求企业说明情况或补充提交证明文件。
2.货物实物查验
核验包装上的原产地信息;
如尚无充分依据作出结论,海关将赴C/O签发机构进行核实,或前往企业生产基地开展实地检查;
货物若标注“Made in Vietnam”(越南制造)、“Product of Vietnam”(越南产品)或类似表述,但存在伪造原产地嫌疑,将依规严肃处理。
重点监管类型
1.出口类型:
B11(一般贸易出口)
E52(向境外商人出口来料加工产品)
E62(进料加工产品出口)
C12(保税仓库货物出境)
2.进口类型:
A11(消费品进口)
A12(生产用原料进口)
E31(进口加工出口用原料)
E21(进口供境外商人来料加工用原辅料)
东南亚转口风险大增
从去年开始,受特朗普关税威胁,东南亚国家已经通过加强包括转运(transshipment)、区域价值成分(RVC)、原产地规则(ROO)和针对中国进口的审查,来围堵“洗产地”的乱象。
就拿最近的一起案件来看:2026年6月11日,新加坡关税局发布公告,三家新加坡本地公司——Brighture Et Riche Pte Ltd、Brighture Et Riche (Int) Pte Ltd,以及Zenova International Pte Ltd——和三名新加坡籍被告罗耀康(68岁)、梁宇峰(41岁)、罗振兴(37岁),因涉嫌虚假申报、虚假陈述、提供错误贸易说明,被依据《进出口管制法令》及《进出口管制条例》起诉一项或多项罪名。
这是一起横跨三年、货值2300万新元(约合1.2亿元人民币)的“换产地”案件,将“Made in China”床垫虚报为“Made in Singapore”,再出口到美国,规避美方关税。
这次案件目前在新加坡法院审理中,最终判决尚未出炉。根据新加坡法律框架,在出口货物上使用不正确贸易描述,或在申请原产地证明书时作虚假陈述的,初犯可处最高10万新元罚款,或违规货物价值三倍的罚款,以高者为准,外加最长两年监禁。
按2300万新元货值计算,三倍罚款理论上限接近6900万新元。罚款是一方面,这还代表着,新加坡的监管已经从警告走向了司法起诉。
新加坡关税局的公告说得非常明确:“当局严正看待虚假贸易申报或滥用原产地证书的行为,这类行径不仅破坏国际贸易文件的公信力,也将损害新加坡作为备受信赖及可靠全球贸易枢纽的声誉。”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转口贸易的风险具有滞后性,即使此前顺利清关,海关也可以对过往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和溯源追查,“秋后算账”的事从不鲜见。
谁也不想面对巨额赔偿,中国外贸企业务必重视其中风险!
来源:焦点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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