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食品贸易中,许多进口商和商家往往将精力集中在境外采购、国际运输或国内销售渠道的拓展上,却极易忽视一个看似不起眼、实则关乎整批货物能否顺利入境的核心环节——中文标签。
随着海关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与食品安全法规的日益严谨,中文标签已不仅是一张简单的“身份说明书”,更是海关现场检验的核心项目,直接关系到进口食品的合规通关与市场销售。
本期专栏将立足于现行海关管理规则与国家强制标准,深入解析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政策依据与核心标注规范。

一、海关监管新规与政策依据:
从“前置备案”到“进口商主体责任”
了解中文标签的合规性,首先需要明确现行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1.核心法律与监管标准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与国家强制标准: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97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100号令)。
强制性国家标准(当前通关执行):
▪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各类特殊食品专项国家标准。
更多详情可点击下方查看
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pdf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pdf
2.海关管理规则的重大转变

▲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70号公告,海关已取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前置备案。这一改变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将标签合规转为海关现场检验和事中事后监管。进口商必须对标签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在口岸查验环节,一旦发现中文标签不合格且无法予以纠正,货物将面临直接退运或销毁的严厉处罚。
重点提示:GB 7718-2025 新版过渡期预警
新版国家标准 GB 7718-2025 将于 2027年3月16日 正式实施。目前进口通关仍按 2011 版标准执行,但在过渡期内,建议企业提前关注并对标新版变化:
细化配料展开规则;
收紧含量宣称要求;
完善数字标签(二维码标签)的应用;
强化进口商溯源信息要求。
2027年3月16日后,所有进口预包装食品需全面符合新版规范。
二、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必须标注的十大核心内容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不仅包含通用食品的标识要求,更涵盖进口特有的法定项目,两者缺一不可。
1.食品名称(醒目主版面)
必须在醒目位置标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若使用音译名或商品名,下方必须紧邻标注真实的通用品类名称。
示例:标注“番茄沙司”,不能仅写外文音译,须紧邻标注真实属性“(复合调味料)”。


2.配料表(单一原料也须标注)
引导词:必须使用“配料”或“配料表”。
排序规则:各种配料须按加工时加入量从多到少依次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 的配料可不按顺序排列)。
食品添加剂:须标注国标通用名称;复配食品添加剂需展开标示全部有效成分;葡萄酒中的二氧化硫必须明确标注。
进口特殊规则:外文配料表中的所有成分,中文标签须逐一对应翻译;国内法规要求标示而外文未体现的成分(如特定添加剂、致敏物),中文标签必须依法补齐。


3.原产国/原产地区
(进口独有强制性)
须完整标注国家或地区的中文标准名称,如“原产国:日本”或“原产地区:中国台湾”。
若产品的灌装、分装地与原产国不一致,需同时标注(例:“原产国:法国,分装地:德国”)。原产国的认定以最后实质性加工地为准。

4.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GACC注册号)
肉类、水产品、乳制品、燕窝、蜂产品等重点进口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注境外生产企业的在华注册编号。对于普通预包装食品,亦建议明确标注,该项目属于海关现场查验的高频核查点。

5.境内进口商/代理商/经销商信息
必须完整标注境内责任主体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三项要素,缺一不可。仅标注公司名称而缺少地址或电话,会被判定为不合格标签。
对比注意:与国产食品不同,进口预包装食品无需标注国内生产许可证(SC号)及国内执行标准号。

6.净含量及规格
液态食品用体积(mL、L);
固态食品用质量(g、kg)。
固液混合物须同时标注“净含量”与“固形物含量”。
多件组合包装须标明单件规格及总数量。

7.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到期日期
格式要求:统一采用“年-月-日”格式,严禁直接使用国外常见的“日/月/年”或“月/日/年”排版。
标注方式(二选一):
生产日期:2026.01.01,保质期:12个月;
保质期至:2027.01.01。
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20cm² 的微型包装可适当简化数字标注,但仍需清晰易读。

8.贮存条件
根据产品自身属性与保质要求进行明确标注,如“常温保存”、“-18℃冷冻”、“避光冷藏”或“开封后须7日内食用”等。

9.营养成分表(GB 28050强制)
“1+4”基础项:必须标示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4 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及占营养素参考值(NRV%)。
单位规范:以每 100g 或每 100mL 为单位进行标示。绝大多数进口零食、饮料、调味品等均属于强制标示范围,豁免情形极少。

10.致敏物质提示
对于含有八大类过敏原(麸质谷物、甲壳类、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类、坚果)的产品,必须明确提示。
标注方式:可在配料表中使用括号补充备注,或在配料表下方设置独立提示栏(例:“含有牛奶、花生;本品生产线同时加工鱼类产品”)。


来源:广州君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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