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10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直接出口/进口
【含义】
出口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电商平台直接将商品销售给境外个人消费者,以直邮方式出口。
进口
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境外商品,以直邮方式进口。
【适用场景】
• 跨境电商B2C零售出口(小包裹、多频次直邮)
• 跨境电商B2C零售进口(直购进口)
• 综保区内跨境电商零售业务
【实务要点】
核心优势(出口)
享受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财税〔2018〕103号)。
综试区前提
“无票免税”政策仅适用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综试区)内注册的企业。只有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9610出口申报手续,且企业注册在综试区内,方可适用。非综试区企业若无法取得进货发票,须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联动提醒
综试区内选择“无票免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可按4%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若企业选择“有票退税”路径,则不适用核定征收,需按实际利润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
“无票免税”是指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可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不退还采购环节已缴纳的进项税,属于“免税不退”政策。
关于出口退税
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能取得合规进项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9610模式下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流程办理退税,须待汇总生成报关单后方可办理,与“无票免税”二选一,不可同时适用。
核心优势(进口)
9610进口商品在个人年度交易限值(26000元)及单次限值(5000元)内,且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的,可享受跨境零售进口税收优惠: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三单”要求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需通过跨境电商通关管理系统申报,提供订单(电商平台)、支付单(支付机构)、物流单(物流企业)“三单”电子信息,且三单信息必须与海关申报清单数据一致(即“三单比对”)。
9610出口适用条件
9610出口仅限单票价值≤5000元、不涉证、不涉税、不涉检的B2C零售货物;超出金额或涉及许可证、征税退税的货物,不得使用9610,须按0110一般贸易申报。
严禁化整为零
企业不得为了适用9610通道而故意将大额订单拆分为多个单票≤5000元的小包裹,一经查实将被认定为申报不实,面临海关处罚。
综试区“清单核放”特例
在综试区内,如果单票货值不超过5000元、不涉证、且不申请出口退税(即选择无票免税),可以走“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模式,无需汇总生成出口货物报关单,凭申报清单即可办理无票免税。只有涉及出口退税或需要收汇的,才必须汇总生成正式报关单。
退货便利(进口方向)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9610进口商品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且在45日内运抵原海关监管场所的,可按规定调整个人年度交易额度,避免消费者因退货损失免税额度。
9610 进口与出口限额的本质区别
9610 进口(B2C 进口)
限额 / 条件
单次交易限值人民币 5000 元,年度限值 26000 元
超出后处理方式
超出单次限额按货物税率全额征税,年度超限按一般贸易管理
限额性质
强制性税收限额(超过后处理方式不同)
政策目标
个人跨境消费税收优惠
9610 出口(B2C 出口)
限额 / 条件
单票价值 ≤ 5000 元(申报前提条件)
超出后处理方式
超过 5000 元不得使用 9610,应按 0110 一般贸易申报
限额性质
申报准入条件(超过则不能走 9610 通道)
政策目标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通关便利化
特别注意
9610 出口仅限单票价值≤5000元、不涉证、不涉税、不涉检的B2C零售货物;超出金额或涉及许可证、征税退税的货物,不得使用 9610,须按 0110 一般贸易申报。严禁化整为零。
【政策亮点】
出口
综试区内企业适用 9610 无票免税政策,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有效降低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合规成本;有票出口按“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流程办理退税,须待汇总生成报关单后方可退税。
注意
9610 模式为直邮出口,货物通常不进入综保区,不存在“入区即退税”机制。
进口
9610 进口商品在限额及正面清单内享受跨境零售进口税收优惠,消费者购买更实惠,且支持退货额度调整。
来源:勤曦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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