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在申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时应该如何操作呢?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证明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RCEP协定代码22。

除《协定》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都是从低适用。

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但如为规避有关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该项规定。

原产国(地区)申报为成员方的进口货物,企业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1.正面清单
货物需要在RCEP的降税商品清单中,降税清单可以在中国自贸区服务网站上进行查询。
2.原产地标准
货物必须要具备RCEP的原产资格。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货物要满足对应的原产地标准。


来源:西安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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