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168,170,海关连续三个公告变了啥

来吧,那看看吧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其中亮点全在章节标题里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没啥好说的,自营跨境的人肯定比我早早拿到去比划自己的业务去了,嗯,我们就是了解下就好了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的公告)
这个变化多吧,说多也多
比如那个计核程序,biu一下全删了
不过嘛,这个在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就删了
当然对于执法者来说可能感觉没有细致的依据了
但是呢,我觉得吧,好像这个内部程序也不必写个公告对外,毕竟这次一开始就说了:

第七条 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理走私案件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至于你的程序,这个好像的确跟外部没啥关系,只要其他原则在,比如什么价格啊,原产地啊,税率啊,什么的是吧,这些更需要公开,嗯,人家公开的图片

第八条 涉嫌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依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规定的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确定。

使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时,涉嫌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可以国内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等单位出具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为基础,扣除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确定。其中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

涉嫌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包括实际发生的、有证据证明应计入计税价格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连运输相关的表述都是规范又规范的,不但给你加上了,还把定语用的妥妥的。当然还有回避啥的也新增了点,这个我觉得没啥说的,然后其他么?一开始不适用范围还增加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说明咱们啥?更重视了呗。
嗯,还有啥呢,就是归类在这明确了依据
第十一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等规定确定税则号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有关税率适用的规定,确定所适用的税率。

涉嫌走私的物品,应当按照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以及其他进境物品的相关规定确定分类编号、适用税率。
那也看看原产地,也增加的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对涉嫌走私货物的原产地,涉及非优惠性贸易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涉及优惠性贸易措施的,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项下原产地管理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说明啥?
说明最重要的还是那点事
归类审价原产地,核心一个字:钱
嗯,别逃税别走私,就跟咱没关系
好人谁关心这个啊,是吧
哈哈,给律师们关心去吧。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0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这个-------
就是发了些格式
嗯,如果你期待将来你向海关申请退税的,你去看看就完事了


来源:关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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