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跨境电商发展不断加速,为便捷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货物通关,海关总署于2014年推出跨境电商零售一般出口(海关监管代码:9610)模式。接下来,与小编一起来看看9610模式的相关知识吧!
“9610出口”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
该模式下,企业可通过申报出口清单实现快速通关,大幅提升物流效率。
1.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2.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均需按照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外消费者跨境网购后,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信息比对后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海关依指令对命中的清单、提运单实施人工审核或现场查验。
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应进行汇总申报工作。《申报清单》结关后企业可向海关提交汇总申请,未提交申请的在每月16日系统按申报规则自动汇总,生成报关单发送至“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从“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取报关单,确认后向海关申报。完成汇总报关单手续后企业可以用于后续退税和收汇。
符合条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出口商品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不再进行汇总申报。
来源:海扬供应链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