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什么是跨境电商出口?
跨境电商出口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再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境外买方,最终完成交易的跨境贸易活动。 简单讲,就是国内的企业,不管是在亚马逊、速卖通等平台上给国外个人消费者卖国货,还是通过平台对接境外企业批量供货,只要是线上成交、跨境配送,都属于跨境电商出口的范畴。 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零售出口(B2C),包括9610 跨境电商直购出口和1210 保税电商出口,前者是国内商家根据订单直接向境外消费者邮寄小件商品,后者是企业先将货物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备货,再按订单清单分批出境; 二是企业对企业出口(B2B),包括9710 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和9810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即国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将货物直接出口和先运至海外仓仓储,再送达境外买方。 近年来,跨境电商出口发展迅猛,已经成为我国外贸新业态的重要增长极。海关也一直在不断创新监管模式,优化通关流程,助力国内企业打通出海通道、拓展全球市场。
part 2 政策红利 提升监管质量 简化申报流程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高质量发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这份公告聚焦企业通关痛点、难点,推出了一系列优化监管、简化流程的举措,每一条都和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息息相关。 01 之前,企业开展9810模式(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需要先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手续相对繁琐。此次公告明确规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再向海关办理该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中相关备案要求。 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省去备案环节,直接开展业务,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备案取消了,但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舱单电子数据,并且要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切勿违规操作。 02 之前,企业申报跨境电商出口清单(包括9610、9710、9810等模式)时,需要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收款单等多类电子信息,准备资料多、申报效率受影响。 公告优化后明确: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只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两类电子信息即可,无需再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 这一举措,直接减少了企业的申报材料,缩短了申报时间,让通关更高效。同时提醒大家,虽然不用传收款单,但企业仍需对传输的交易、物流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合规申报是底线。 03 对于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拼箱业务的企业来说,之前的流程多是先拼箱、再查验,一旦查验发现问题,需要拆箱返工,不仅耽误时间,还会增加物流成本。 此次公告扩大了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范围,涉及上海、杭州、宁波、青岛等12个直属海关。试点范围内,企业可以将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先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接受查验,查验合格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 这里需要注意:开展该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确保监管合规。
part 3 政策亮点 推广跨关区退货试点 大连关区企业直接受益 跨境电商出口货物难免会出现退货情况,之前,9610模式(零售出口)的退货商品,大多只能退回原出口直属关区,对于需要跨关区退货的企业来说,流程繁琐、周期长、成本高。 此次公告明确,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等20个直属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对大连本地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简单来说,今后企业开展9610模式出口业务,退货商品可以跨直属关区退回,无需再局限于原出口关区,而且退货商品只需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即可。 同时要求:开展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需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实现退货全流程可追溯。 其他注意事项 公告明确,除上述优化举措外,跨境电商出口其他有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以及2020年第75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需注意衔接相关政策,确保合规运营。
来源:窑关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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