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出海成为企业发展所面对的一个重要选项,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举措鼓励企业产品走出国门。政策支持下的区域跨境电商平台纷纷建立起来,吸引了不少打算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入驻,鉴于此,盈科邯郸律师结合以往的涉外法律实务经验与研究,通过系列短篇文章,为希望从事跨境电商的经营者带来一些建议和启示,以规避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在跨境电商领域,用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可能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合规黑洞”。很多卖家的逻辑很简单,平台回款先到第三方支付账户,再从第三方支付提现到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卡——钱进了自己口袋,方便、省事、不用走公司账。不少卖家认为,公司是自己的,钱进个人账户和进公司账户没有什么区别。实际上区别很大,不仅涉及财务规范问题,还会牵涉税务违法、外汇违规等行政处罚风险以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等法律红线。 公司销售收入进入个人账户,如果这笔收入没有计入公司账目、没有申报纳税,就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隐匿收入、偷逃税款。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公布了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境电商税务稽查案例。 深圳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至2022年间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账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达1.2亿元,既未开具发票,也未缴纳任何税款。税务部门最终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合计2818.56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深圳健客实业主营医用手套跨境出口业务,违规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境外货款309.84万元,该笔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税费,企业全年仅申报营收2万元,隐匿收入。税务部门依法追缴企业偷逃全部税费、逾期补缴滞纳金,叠加偷税行为行政罚款,三项金额合计67.99万元;同时因涉案偷税金额触及刑事立案标准,税务部门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主观上无偷税意图,只要个人账户收取的货款未计入公司收入、未依法申报,税务机关即可依法追缴并处罚。更为严峻的是,随着金税四期的推进和税务、海关、银行数据的全面打通,以数治税已不再是概念。平台交易数据、报关数据、银行流水、税务申报之间的交叉比对将让任何“账外循环”无所遁形。 个人外汇账户不能用于经营性收款。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每年5万美元的结汇额度适用于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用个人账户收取外贸货款,属于典型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超出个人外汇账户的法定用途。 实践中常见的违规操作包括将外贸货款以“劳务报酬”“赡家款”等名义申报结汇,或通过多个亲友账户拆分收款以规避5万美元额度限制。某饰品卖家通过5个亲友账户拆分收款,年收30万美元,虽单账户未超限,但因“分拆结汇”被外汇局认定为违规,处以5万元罚款。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规定,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相关处罚信息还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影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 更值得警惕的是,如果个人账户频繁接收境外公司汇款,银行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要求提供贸易合同、物流单据等全套证明。一旦无法提供完整凭证,账户将被冻结甚至注销。 这也是许多跨境电商企业容易忽略的风险。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营业款项,法律会直接推定公司和股东“财产混同”。一旦公司欠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否则就要连带还钱,同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因税务罚款、供应商货款、侵权赔偿等产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以股东个人房产、存款、投资收益等全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是法院认定“财产混同”的最典型、最直接的依据。 即使对于普通的有限公司,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也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申802号裁定中明确指出:虽非一人公司,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如不能证实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亦应对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什么?跨境电商公司长期用个人账户收货款,那么一旦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无论是供应商追款、平台罚款还是税务处罚,股东个人的财产都可能被用来还债。 (一)获得的境外销售收入必须进入公司对公账户。平台回款到第三方支付账户后,务必提现至公司对公账户,而非个人银行卡。如果已经提至个人账户,应立即转入对公账户并做好账务处理。 (二)严格区分公司与个人资金。杜绝“公私不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如借款)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利息和还款期限,并通过对公账户划转。 (三)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所有收支必须有合规票据(发票、合同、付款凭证)入账,按照《公司法》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来源:盈科呼和浩特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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